日前,上海市環保局印發《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區域限批實施暫行辦法》,《辦法》明確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的依據,規定了區域限批的情形,提出了區域限批的程序及相關監督管理要求。
根據規定,當企業或區域出現以下8種情形,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將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的建設項目環評。
(一)對未完成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或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新增相應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核查完成相關減排工作整改任務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二)對境內國考斷面水質未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要求達標或者未按照達標方案要求按時完成相關整治工程的,暫停審批該斷面控制單元范圍內有關地區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經核查水質監測均值達標或者完成相關整治工程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三)對本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有關地區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經核查影響該區考核結果的斷面水質連續三個月達標并且完成相關整治工程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四)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監督性監測結果中一類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暫停審批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范圍內有關地區涉及相應一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僅實施環保設施升級改造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項目除外),經核查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相應一類污染物連續三個月監督性監測結果穩定達標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五)對大氣質量改善和重點任務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和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新增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下一年度考核評分結果達到合格及以上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六)對未完成目標責任書明確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地區和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新增除環境治理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核查完成目標責任書明確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七)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園區,暫停審批該園區除污染治理、生態恢復建設和循環經濟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批復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八)其它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規定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情形。
文章轉自中國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