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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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及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簡稱“乙方”)和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方”)于2017年9月13日簽署了《上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甲方: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乙方: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丙方: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機構)
公司募集資金的開立和存儲情況為:
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 |
賬戶號 |
存儲金額(萬元)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壩河支行 |
604213525 |
21,688.76 |
二、《上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甲方支付收購天津市北方創業園林股份有限公司90.11%股權之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交易中介費用、昌吉州呼圖縣呼圖壁河核心區暨如意園建設項目等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10%的,甲方及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為避免疑問,乙方僅履行本協議項下明確約定的職責和義務,乙方不對專戶的資金使用和劃付進行監管。
(十)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由于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盡其最大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任何一方應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丙方持續督導期結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督導期內甲方不得銷戶。本協議有效期內,如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情形,或經協議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協議可提前終止。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及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及天津市北方創業園林股份有限公司與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以下簡稱“乙方”)和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方”)于2017年9月13日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甲方(一):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天津市北方創業園林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稱為“甲方”)
(二)乙方: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三)丙方: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機構)
公司募集資金的開立和存儲情況為:
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 |
賬戶號 |
存儲金額(萬元) |
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安支行 |
601116020000000613 |
29,261.24 |
四、《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募集資金主體甲方(一)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收購天津市北方創業園林股份有限公司90.11%股份以及由甲方(二)承接的本次募投項目專項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一)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二)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財務顧問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丙方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者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為避免疑問,乙方僅履行本協議項下明確約定的職責和義務,乙方不對專戶的資金使用和劃付進行監管。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丙方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