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711 證券簡稱:京藍科技 公告編號:2016-131
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黑龍江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烏力吉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2184號)核準(注:黑龍江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曾用名,公司已于2016年7月18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更名為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編號:2016-086)。同意公司非公開發行不超過94,921,400股新股,發行價16.54元/股,募集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570,000,000.00元。公司實際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569,999,956.00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5,000,000.00元,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1,564,999,956.00元。
截至2016年10月26日,上述募集資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10月26日出具的XYZH/2016TJA10473號《 驗資報告》審驗確認。
二、《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及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與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稱“乙方”)和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方”)于2016 年11月4日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甲方: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乙方1: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乙方2: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丙方: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機構)
公司募集資金的開立和存儲情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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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 |
賬戶號 |
存儲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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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
1000000010120100410527 |
6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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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98519539 |
21,10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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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98522789 |
10,65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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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98522295 |
10,2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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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98527768 |
50,000.00 |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甲方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收購內蒙古沐禾金土地節水工程設備有限公司100%股權之配套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財務顧問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或者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丙方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者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為避免疑問,乙方僅履行協議項下明確約定的職責和義務,乙方不對專戶的資金使用和劃付進行監管。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丙方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