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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4 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

    2015-034 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7/11/10      瀏覽:1567人

    黑龍江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簡要介紹本次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2014年7月25日,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市眾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達公司;該公司2015年1月20日登記變更為廣州市天穗達投資有限公司)收到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2353號受理案件通知書,該院決定立案受理眾達公司訴貴州天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2014年7月7日,眾達公司向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為其墊付的工人工資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60萬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計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共21個月,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4%/年計算),如被告逾期仍未返還墊付的工人工資本金,則按同一標準計算至墊付的工人工資本金實際返還之日為止。

    2012年9月,被告下屬分公司貴州天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威寧縣鍋泥溝煤礦(以下簡稱鍋泥溝煤礦)因資金原因無法支付到期工人工資,威寧縣人民政府勒令被告盡快予以解決。同時,由威寧縣工業經濟和能源局(以下簡稱威寧工能局)具體負責協調被告處理此事。被告為解決拖欠的工人工資問題,請求我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天利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利達公司)代其墊付拖欠的工人工資人民幣500萬元。經威寧工能局協調,天利達公司同意代被告墊付拖欠的工人工資人民幣500萬元。

    2012年9月26日,威寧工能局按照鍋泥溝煤礦的請示作出《關于鍋泥溝煤礦支付工人工資及銀行利息500萬元事宜請示的批復》,載明天利達公司代被告墊付拖欠工人工資人民幣500萬元和被告用鍋泥溝煤礦出售的煤炭所得價款優先支付天利達公司墊付的工人工資本金的事實。

    2012年9月28日,天利達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指定的銀行賬戶匯入人民幣500萬元,被告將該款全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

    但是,被告并未及時履行返還天利達公司墊付工人工資本金的義務。天利達公司與被告多次協商,被告仍以各種理由推拖。

    2014年6月25日,天利達公司因為公司經營的客觀需要,將對被告的上述債權及相關權利整體轉讓給原告,原告取得了對被告的全部債權權利。天利達公司于債權轉讓之后,向被告履行了通知義務,原告也向被告送達了催收通知書,但被告仍未作出任何履行歸還墊付款的意思表示。

    原告認為,被告未及時向原告履行返還代其墊付的工人工資的行為,系明顯的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第113條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即立即向原告履行返還墊付的工人工資人民幣500萬元;同時,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不能有效支配墊付的工人工資本金人長達近2年,原告遭受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損失賠償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1-3年期為6.40%/年)計算較為公平、合理,且未超過原、被告雙方達成墊付款意思表示時可以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數額,遠低于資金市場使用成本的慣例,理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公司近日收到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書。

    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廣州市天穗達投資有限公司持廣州市天利達實業有限公司的《債權轉讓合同》及威寧縣工業經濟和能源局的《關于鍋泥溝煤礦支付工人工資及銀行利息500萬元事宜請示的批復》向本院主張被告貴州天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墊付的500萬元及利息,但經庭審查明,廣州市天利達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其雖通過銀行向湖南楚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威寧縣鍋泥溝煤礦項目部匯款378萬元、向被告公司匯款122萬元,但無其它證據印證雙方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是借貸關系,同時廣州市天利達實業有限公司將其墊付的500萬元工人工資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公司,但該轉讓合同中涉及的500萬元是否是其具有權利的債權能否依法轉讓并無其他證據印證。威寧縣工業經濟和能源局的批復中,只陳述系被告公司對拖欠工人工資500萬元如何支付的問題并非系被告欠廣州市天利達實業有限公司的債權憑證,且原告并未持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款憑證和其他能證實該欠款存在的證據,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廣州市天穗達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1000元、公告費8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天穗達投資有限公司為維護公司及投資者合法權益決定上訴。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認為,本次訴訟事項是為維護公司及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正當訴求,公司予以堅決支持。

    有關本次訴訟事項的后續進展情況,公司將予以及時和持續披露,敬請投資者留意。

    六、備查文件

    1、《廣州市眾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事訴狀》;

    2、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2353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3、威寧工能局《關于鍋泥溝煤礦支付工人工資及銀行利息500萬元事宜請示的批復》。

    4、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黑龍江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律聲明 版權所有?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ICP備19006463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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